《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》于2005年8月1日實施,它是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綱領性文件。
1 它共分七章,即:總則、經營許可、維修經營、質量管理、監督檢查、法律責任和附則,工五十七條。
2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業務范圍
(1)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、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,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、總成修理、整車維護、小修、維修救援、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。
(2)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、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,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、總成修理、整車維修、小修、維修救援、專項修理工作。
(3)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、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,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、車身、電器系統、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、涂漆、輪胎動平衡和修補、四輪定位檢測維修、空調維修、車輛裝潢、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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